南飞雁 发表于 2014-4-23 06:22:56

5月起禁用“驰名商标” 否则将罚款10万元

本帖最后由 南飞雁 于 2014-4-23 06:27 编辑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国家工商总局昨天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工商总局明确,5月1日以前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商品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但在过去这些年里,“驰名商标”被异化了。一些商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不是因为被侵权要打假,而是为了市场营销。甚至有些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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