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玛西亚 发表于 2014-5-13 09:46:57

会所女老板组织卖淫2月获利5万 嫖客有需要亲自“上阵”

女子阿丽在合肥开了一家会所,她不好好经营,却做起了不法的勾当。5月1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阿丽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12年8月1日,30多岁的阿丽在瑶海区临泉路西段某小区内经营“红燕燕”休闲会所,设置8个包间作为卖淫嫖娼场所。并先后招募四个卖淫女在会所内卖淫,聘用亲戚阿勤帮助管理会所。当嫖客有需要时,阿丽和阿勤也会参与卖淫。
截止案发前,两个月内会所卖淫获利共计50830元。去年10月12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会所内现场抓获阿丽、阿勤及卖淫女戴某和三名嫖客。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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