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一男子容留他人吸毒获刑十个月
6月25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张某今年38岁,泰兴人,初中文化。自1996年以来,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获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间,被告人张某先后3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的城区某小区房屋客厅内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357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并对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沾染毒品的行为感到后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和行政拘留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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