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情妇“违约”没生孩子 外籍男子欲讨包养费被驳回
外国男子和泰兴一女孩签订为期2年的包养合同。由于合约设定的目的没有达到,老外将女孩告上了法庭。10月10日,该案被法官驳回诉讼请求。办案法官介绍,25岁的泰兴女孩贾某(化名),2010年8月与大自己27岁的外国男子约翰(化名)签订了包养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约定,约翰每年付给贾某15万元,贾某要为约翰生个孩子。
今年8月,约翰一纸诉状,将贾某告到泰兴法院。约翰的理由是,贾某没有为自己生育子女,违反了约定,要求她返还15万元。约翰的代理人出具了合同及收条等相关证据。
庭审中,贾某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及合同确认书是事实,但约翰的这种民事行为不但严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由此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以结婚为目的的包养行为,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双方间缔结的合同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故双方之间形成的债应当属于不法之债,因此合同无效,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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