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言 发表于 2014-12-12 07:45:06

泰兴,我市发放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606万元

12月8日,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连日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社局通过现场审核、社保比对系统核查等方式确定了2014年全市享受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1267人,累计发放社保补贴6056157.86元。其中:灵活就业人员6人,共发放社保补贴11679.48元;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584人,共发放社保补贴2055844.56元;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677人,共发放社保补贴3988633.82元。  据了解,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且需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自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的“4050”人员,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农民;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
  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给予应由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般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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