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国家将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根据《条例》,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十类不动产需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查询获得资料不得泄露
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分析:对楼市没有直接影响
分析师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等于给不动产上了户口,有利于对不动产目前的存量和潜在供应有清晰把握。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是针对房价问题而出台的调控政策,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房屋登记。
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是在信息系统方面的整合,不涉及房地产市场整体供求,即使登记会引起少数抛房现象,也不会撼动当前市场基本面。由于整体登记工作量巨大,预计在2018年前难以完成,因此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税对行业短期去化及预期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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