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征收范围:泰兴市马甸水利枢纽改建工程地块(详见该地块红线图)。二、征收对象: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三、签约期限:2015年4月8日前。四、征收实施单位:泰兴市滨江镇人民政府五、被征收房屋价值及装饰装潢附着物的补偿1、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2、装饰装潢以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泰住建8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突击装潢不予补偿。六、被征收土地按其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结合其取得方式,对经确认的使用权面积进行补偿。此次征收范围内经确认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1、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土地用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土地补偿价格。2、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同区位同用途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的60%进行补偿。七、搬迁补偿1、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2、企业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特种设备搬迁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搬迁价补偿。八、停产停业损失按《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154号)执行。征收决定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九、奖励被征收人在2015年4月2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在2015年4月30日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不重复奖励);逾期不予奖励。十、腾房交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失房屋结构、设施,如擅自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拆除。十一、其他被征收企业在征收后仍需生产经营且需要用地的,由企业向相关园区(乡镇、街道)提出用地申请,相关园区(乡镇、街道)进行审核,对符合用地标准和条件的,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企业也可以与园区(乡镇、街道)商谈进入园区(乡镇、街道)标准化厂房生产经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协调。衙门有人都好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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