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15施行 网商拒绝 ”无理由退货“将受罚!
据报道,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当天施行。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透露,工商总局除了将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外,针对新型消费业态市场,也将加强监管。特别是将于3月15日当天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对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马正其表示,这个办法实施后,网络经营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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