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收养”之名买卖婴儿 乡镇卫生院成帮凶
近日,借“收养”之名,“买卖”婴儿的9名不法分子被茂名市电白区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在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下,查出9人拐卖儿童案件共5起。几经周折,警方依法解救婴儿5名,包括男婴2名,女婴3名。儿童买卖已形成市场价格
2014年4月12日凌晨2时左右,阳江市阳西县的一名女士阿丽(化名)多次接到“销售电话”向自己兜售婴儿。当时,阿丽谎称愿出6万元收养一名男孩,对方便提出在电白区马踏镇高速公路出口客运站门口进行交易。阿丽接完电话后便拨打了110报警。电白公安机关根据阿丽提供的线索,于当日19时许,在客运站门口将两名前来交易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和陈某成功抓获,当场解救1名约两个月大的男婴。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解救的男婴为电白区观珠镇一户农村家庭所生,因家庭贫困、婴儿体弱、呼吸不畅等原因,男婴的父母决定将他送与他人抚养,并希望由此获些所谓的“营养费”、“生产费”,于是便将该男婴交给了自己的媒人婆。几经周转,男婴便落到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之手。公安机关由此还查出犯罪嫌疑人张某等9人实施的另外四起类似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
原来,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经常向人打听哪家有婴儿要“送养”,称自己可以找到“收养”的家庭,并承诺给予介绍成功的人一定“好处费”。联系好“送养方”和“收养方”后,通过由“收养方”支付一定的“营养费”、“生产费”给“送养方”的方式,“送养方”将婴儿赠送给“收养方”抚养。而“营养费”、“生产费”则有一定的市场价格:健康的男婴约6万-8万元,健康女婴约1万-2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则作为送养方和收养方的“中间人”,分别与送养方、收养方谈定不同的“营养费”、“生产费”数额,从中赚取差额。有时张某等人以自家“亲戚”要“收养”为名,低价将婴儿买入,再以高价卖出,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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