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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80万被同一家法院先判11年再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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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07: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周某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被发回重审又判决无罪,深圳宝安检察院就此抗诉。近日,深圳市中院就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周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周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废水处理工程建设以及环评批文的能力,与被害人文某签订《环保工程承包合同》,并先行向文某收取35万元,但仅花费了2万元办理了临时排污许可证。后周某将一份伪造的《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交给文某,再以购买设备和施工为由,又收取文某45万元。此后,周某亦未履行合同,而是将所得大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并断绝与文某联系,随后逃匿。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归案。

宝安检察院以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宝安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宝安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周某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宝安区法院在事实、证据未发生实质变化的情况下,重审判决周某无罪。宝安检察院审查认为,重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向深圳市中院提出抗诉,深圳中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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