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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重大污染环境案二审宣判:14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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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8 07: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常志飞 2014年12月31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案作出二审判决,戴某等14名污染环境的被告人和2名监管失职的海事人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戴某、姚某等人买来专门的车辆、船舶,与泰兴市数家化工企业联系。他们运走这些企业产生的副产盐酸、硫酸,企业每吨“补贴”给他们20~100元不等。戴某等14人把收购来的盐酸、硫酸,通过槽罐车、危险品运输船直接倒入内河,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4年8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14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泰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同时认定部分被告人参与排放的危险废物的数量有误,导致量刑不当,故依法改判。另外,对于两名海事人员的上诉,泰州中院于同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重大环境污染案的公益诉讼(民事索赔部分)作出二审宣判,判决6家污染企业共赔偿1.6亿余元环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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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8-14 10:09
  •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判太轻了,这些混蛋还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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