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2020年度第四批失信法人名单
01泰兴市新成巨星物资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887号
曝光事由:
告泰兴市新成巨星物资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沪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721526.5元及利息,此款被告泰兴市新成巨星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浙江沪新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321526.5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3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3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3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350000元及相应利息.
02
泰兴市华亿美发馆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758号
曝光事由: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罚款5500元,加处罚款5500元,合计执行罚款11000元”之申请内容
03
泰兴市东方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恢141号
曝光事由:
原被告一致同意借款以7万元结清,被告李书华及被告泰兴市东方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保证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
04
江苏汉皇印象毛囊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826号
曝光事由: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10350000元结账,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1月18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如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
05
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826号
曝光事由: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10350000元结账,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1月18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2587500元。如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
二、被告汉皇印象干细胞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汉皇印象江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6
江苏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857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江苏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60672.81元及利息,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660672.81元结账,此款江苏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00672.81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230000元于2020年1月17日前给付原告180000元
二、如被告江苏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宏基环电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货款660672.81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担保人林军对上述被告被告江苏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07
华东油脂工业(泰兴)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864号
曝光事由:
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6084元整
08
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33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宝来工具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78995元及利息
09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46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信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0141.8元
10
泰兴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36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泰兴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金629998.17元、利息15466.11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8月20日),并承担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泰兴市宝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费33000元;
三、被告杨勇、于红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
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87号
曝光事由:
被告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顾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常德华借款80万元。
12
江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050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双方一致同意以42000元结账,被告保证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
二、如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被告所欠工程款中未履行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承担违约金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13
泰州市品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89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州市品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俊鹏支付劳动报酬16000元、经济补偿金4000元。
14
泰州源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057号
曝光事由:
关于朱峰、泰州源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常建工资65000元,朱峰、泰州源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于2020年1月18日前支付完毕。
15
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016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兴市未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陵县庆源建材经营部货款2286104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
16
泰兴市苏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48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泰兴市苏工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兴市华慧金属有限公司货款37800元;
二、被告周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
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219号
曝光事由:
被告江苏澳伦特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兴市振兴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6766.62元。
18
泰州市鑫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118号
曝光事由: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罚款60000元及加处罚款60000元”的申请内容。
19
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5056号
曝光事由:
被告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朝货款72223.22元。
20
泰兴市爱唯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93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泰兴市爱唯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亮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352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原告张亮向被告泰兴市爱唯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陈宇、杨峰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21
江苏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90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借款本息合计1740621.2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9年3月26日),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标准承担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丁万青、郭云虾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以登记在郭云虾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原泰兴镇)龙河湾小区北27-01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之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
泰兴市普丰农业生态园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43号
曝光事由: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以700000元结账,此款被告保证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给付。
二、担保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
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43号
曝光事由: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以700000元结账,此款被告保证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给付。
二、担保人泰州市普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
泰兴市开拓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767号
曝光事由: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1、没收广告费人民币5500元,罚款人民币55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1000元;2、自2019年3月18日起每日按未交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合计人民币5500元”的申请内容。
25
泰兴市拓宇减速机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903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兴市拓宇减速机有限公司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清君货款7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6
泰兴市亚峰新能源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13号
曝光事由:
一、解除原告龙岩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亚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签订的《泰兴市亚峰新能源购销合同》;
二、被告泰兴市亚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龙岩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
27
泰兴市万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19)苏1283执4825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陈三林、泰兴市万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陈素美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一致同意以21500元结账,此款被告陈三林、泰兴市万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4月,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2000元;2020年5月20日、6月20日前分别给付原告3000元,2020年7月20日前偿还3500元(含1500元利息);
二、如被告陈三林、泰兴市万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以20000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及利息(自2019 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28
泰兴市温泉壹号商务会所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恢40号
曝光事由:
双方一致同意以35000元结账,其中10000元双方同意以温泉壹号商务会所的消费卡进行结算。被告保证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金额10000元的消费卡,于2019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现金人民币2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缴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9
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946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信钢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90141.8元
30
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 (2020)苏1283执933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州精艺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宝来工具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78995元及利息。
31
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74号
曝光事由:
被告江苏星生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德尔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0000元;
32
泰兴市大鹏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695号
曝光事由:
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后续手术费及误工费合计30000元,此款被告保证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如逾期给付,则原告有权就3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
33
泰兴市鑫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51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兴市鑫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江顺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34
泰兴市筑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463号
曝光事由:
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所欠原告货款以41000元结账,被告保证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1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违约,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1000元中未偿还的部分,并要求被告支付以41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35
泰州龙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435号
曝光事由: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以28000元结清本次纠纷,此款被告保证于2019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如被告泰州龙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以32000元中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36
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339号
曝光事由:
被告江苏格芮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东成借款人民币524666.67元;
37
泰兴市劲松电子元件厂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331号
曝光事由:
被告泰兴市劲松电子元件厂、李静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鹏借款2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19年2月20日为5万元,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38
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371号
曝光事由:
一、被告袁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桂红借款270000元
二,被告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7270元由被告袁峰、江苏东华玻搪窑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39
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处罚依据:(2020)苏1283执1141号
曝光事由:
申请人马绍阔、江苏飞跃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苏1283民调472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数据截止日期2020年7月30日
来源:市发改委、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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