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解读(第二节)
5、征地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明确,土地征收实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取消了市、县的征地审批权。
具体来说,国务院的征地审批权限是:
(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除此以外的征地,都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6、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程序是什么?
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听证管理规定》,基本上规范了我国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程序。其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可以归纳为:
一、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的方案,征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
二、上报审批。由市、县人民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
三、上级批准。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申请。
四、发布征地公告。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并告知征地相对人或相关权利人,凡在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在补偿范围之列。
五、听取意见。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宗地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公告的内容听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以及其他征地相关人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六、妥善处理异议。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七、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查勘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确认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性质、规格等,并由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土地管理部门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八、拟订“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向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报批。
九、报批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土地管理部门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交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十、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利凭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范围、数额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的结果为准。
十一、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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