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兴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第四节)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为“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即征即保”即征地和保障同步进行;“应保尽保”即除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分类施保”即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年龄段和工作情况分别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征地补偿标准、养老补助金和政府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应作动态调整。
11、被征地农民如何产生?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12、土地制度改革再次迎来历史性节点。具体到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方面,主要提到两点:
一是提出要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提出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13、省政府44号文件应该说是提高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的首要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 省政府(2020)44号文件对征地补偿标准作了调整,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随之作了大幅提高,所以被征地农民实际获得的补偿明显增加,确立了征地补偿标准和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市县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适时作出调整。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与之相挂钩的养老补助金以及政府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也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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