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被倒下的大型轮胎压伤致死,悲痛之余,女童的父母将场地管理者、轮胎所有者以及轮胎放置处的居住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78万余元。近日,苏州吴中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特殊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 4岁女童被轮胎压死 父母诉讼索赔78万 苏州人金坤做的是构件生意,他在吴中区租了一片场地用于制作预制构件。该场地共有三名工人,郭海、李俊以及杨立。平时,郭海和李俊两家人都居住在这个场地里。 郭海有个4岁的女儿蔚蔚,平时喜欢在场地里玩耍。2013年9月的一天,蔚蔚在院子里奔跑时,突然被靠在李俊家门口的一只轮胎压住,虽然在听到声响后,郭海及时将女儿送往医院,但还是回天乏术。 一个小小的生命就这么没了,郭海实在无法接受。悲痛之余,他将场地管理者金坤、轮胎所有者杨立以及轮胎放置处的居住者李俊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损失78万余元。 争议>>> 原告:三个人都有赔偿责任 被告:作为父亲却未尽监管义务 对于郭海提出的诉讼请求,庭审时金坤辩称,杨立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轮胎放到李俊家门口的,自己无管理该轮胎的义务,相反,郭海作为父亲未尽监管义务,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杨立表示,自己将轮胎放在李俊家门前是经过默许的,他的存放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李俊则称,自己从始至终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事故的主要责任还是在郭海自己。 法院审理查明,蔚蔚年仅4岁,属完全监护依赖期,看护人应予以监督,发生因脱离看护导致的事故,看护人有过错,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可相应减轻轮胎所有人杨立所承担责任的20%。 杨立将轮胎置于李俊居所门口,李俊始终未提出异议,可推断他默许了这一行为,故应对这一生活区域担负注意义务。综合上述两种不作为在整个事故中的作用力大小,由李俊承担12%责任。另外,金坤作为场地承租人,他是管理者,应承担8%的责任。最终,吴中法院判决杨立赔偿43万余元,李俊赔偿8万余元,金坤赔偿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轮胎堆放者杨立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这是一个由“不作为”引发的悲剧,如果蔚蔚父母对她照顾得更加周到,杨立放置轮胎时注意稳定性,李俊为轮胎加固一下、给邻居提醒一下,金坤对工地安全多加留意,也许蔚蔚的生命就不会过早地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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