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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自来水苯超标调查:污染物或不只有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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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4-25 13: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可以预防的系统性风险”

      兰州“4·11”自来水局部苯污染事件看似属于突发事件,实则存在“可以预防的系统性风险”。

      文/《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范若虹

      “截止到2014年4月22日9时,兰州市自来水抽样检测数据:威立雅水务集团自来水厂供水出口苯含量未检出。”

      这是当日兰州市政府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挂出的公告。自4月11日检测出自来水局部苯超标后,这样的监测公告已经发布了63份。

      即便如此,此次事件仍然加剧了人们对周遭环境的不信任感。兰州水污染背后,究竟还有哪些漏洞待堵,多少警示可循?

      住建部系统相关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说,看似一次突发事件,实则存在“可以预防的系统性风险”。

      不只是“苯”?

      几乎所有的污染矛头均指向苯含量超标,但内情并非如此简单。

      一位参与事故调查的专家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水厂自流沟周边的土壤和浅层地下水中含有很高浓度的苯,具体的浓度限值目前还不便透露,但可以确定的是“污染物并不仅仅是苯”,而是与石油化工有关的多种污染物,即苯系物。

      所谓苯系物,是指甲苯、二甲苯等苯系化合物,它们都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癌物质。

      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的106项检测指标中,毒理指标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多种污染物。

      中石油规划总院炼化所所长杨维军表示,如果是原油或渣油泄露,很可能表现为更加复杂的污染物,比如石油类和多环芳烃等物质。这两类物质虽然不在饮用水106项检测指标内,但此标准在106项之外列举了30种污染物参考指标及限值,其中就包含石油类和多环芳烃。

      上述调查组专家表示,之所以此次事件的公告中仅公布了苯超标,“是因为苯这个指标很敏感”。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苯浓度限值很低,即10微克/升,而在同等条件下,苯系物中的甲苯限值是700微克/升,因此苯更容易超标。除了苯、甲苯之外,二甲苯、乙苯和石油类的浓度限值远远高于苯,分别为500微克/升、300微克/升、300微克/升,但是苯乙烯和多环芳烃的限值却为20微克/升、2微克/升。

      此次兰州检测出苯指标超标20倍,但很难断定其他苯系物是否仍在安全范围内。

      4月13日晚,兰州市政府公布了“初步查明”的苯污染原因:两次事故泄漏的渣油和消防污水渗入自流沟,导致局部自来水苯含量超标。

      中石油兰州石化有限公司(下称“兰石化”)一位中层管理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渣油中苯含量极低,并且如果渣油浸泡水厂自流沟,则除了苯超标,还应有其他多种污染物。

      这一说法得到了上述调查组专家的证实。他表示更多潜在的污染物“确实存在”。

      而另两位接近或参与此事调查的专家则认为应该“只有苯”。记者了解到,目前环保部派往兰州的调查人员及专家均已返回,但截至发稿时,更详细的调查结果仍未发布。

      “系统性问题”

      服役59年的自流沟,以及分别发生在27年前和12年前的两次石化管道爆炸事故,被官方认定为此次事故发生的核心事实。

      住建部系统相关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兰州“4·11”事件看似突发事件,实则存在“可以预防的系统性风险”。住建部是中国城市饮用水主管部门,职责之一便是指导城市供水。

      记者在独家获得的一份《兰州市城市供水系统的水源污染风险分析、应急能力评估与建设方案报告》(下称“兰州水源报告”)中发现,这份完成于2010年的报告,对兰州城市供水、管网情况、水质监测能力,以及饮用水可能的风险污染物都做了详细阐述,并对改进水厂提出了工程建议方案。

      兰州水源报告还明确指出:水厂自流沟已运行50多年,两侧一级保护区内不仅有化工厂,还有民房,充斥大量生活垃圾,“建议迁出”。同时提及2006年之后兰石化的多次爆炸事故,及其可能对自来水厂产生的风险危害。

      该报告的主要完成方为兰州威立雅。

      接近兰州威立雅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2007年威立雅入股兰州自来水厂后,对水厂周围的潜在风险以及管道老化等问题早已知晓,“兰州威立雅早就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过更新自流沟管道。”

      记者调查得知,由于自流沟上面居住着贾家堡村的300户居民,拆迁成本预计高达8亿~9亿元,因此拆迁和管道更换一直久拖未决。

      法国威立雅集团在2007年高溢价收购兰州自来水厂45%股权后,依据特许经营权合同拥有30年的经营权和部分产权。

      在管道更换方面,需要依照特许经营权合同办事,如果政府不协调解决拆迁费用问题,企业无计可施。

      中国水网总编傅涛认为,应该重视地方政府在此事件中的监管缺位责任。

      4月11日,兰州威立雅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了苯超标一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规定。

      傅涛表示,类似的隐瞒事件不少,而外资或合资水企在一些管理方法上更严格。比如在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中,哈尔滨市作出4天停水的决定,理由是管网检修,而不是水源污染。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饮用水安全研究所教授张晓健则提及另一种情况,即水厂出售给私企后的安全隐患。

      张晓健曾前往广东一个镇水厂处理铊污染事件,结果发现自来水厂卖给了私营企业。所谓“自来水厂”,其功能仅仅是抽水、供水,没有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必要的净化处理,也没有投放过任何药剂。在遇到水源污染的情况下,该企业也没有任何应对能力。

      张晓健提醒说,此类属于生命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在推进权属改革时,一定要有所选择和监控,“政府如果急于甩包袱,系统性风险就会最终演变为突发事故”。

      低就的标准   

      2005年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被业内看作一个转折点。此后,中国加强了环境检测和监控,环境事件暴露的数量也大幅增加,每年经环保部统计的突发环境事件平均超过100起。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导致江水严重污染,造成8人死亡,并影响到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此事也促使时任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

      张晓健当时作为住建部饮用水应急技术处理专家参与了事故处理。他回忆说,在水应急处理方面,2005年之前全国都处在“临时、被动、应对”的状态,发生突发事件时,水厂往往无计可施,也缺少应急处理技术。

      松花江事件发生时,专家组根据理论和经验,现场做实验,最终决定用投放粉末活性炭的办法来吸附大量的硝基苯污染物。

      此后仅一个月,又发生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相关部门开始重视饮用水的应急处置问题。随后住建部成立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下称“国家水专项”),希望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扭转为“提前、主动、系统研究”。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水专项属于其中设立的16个重大科技专项,旨在为中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投资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项目,总经费概算300多亿元。

      张晓健曾参与国家水专项中“自来水厂应急处置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的研究。其研究团队从2009~2012年对39个城市的自来水厂作了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方案,并对水厂进行培训,其中就包括兰州威立雅。根据约定,相关经费由课题组支付,但水厂必须完成一份能力建设报告,即前述“兰州水源报告”。

      然而,即便风险已在报告中呈现,国家水专项的这一课题仍然只属于研究项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最终尘封案头。

      上述住建部相关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国家从2005年松花江事件后原本希望建设一个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但自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后,“工作一直没有跟上”。比如环保部、住建部、卫计委这些与水相关的管理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能和责任如何认定,没有详细的条例规定,容易形成“多头管理,但出了事没人负责”的局面。

      各地方政府和水厂也缺乏对水安全的主动防范意识。比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规定检验频率如果是“每月不少于一次”,很多水厂便只盯住“每月”,而非“不少于”。

      “我们的水厂基本上都是按照国家标准的最低限制在运行。”张晓健认为,对兰州这样的化工城市来说,如苯系物质存在较大的污染风险,就应将其归到日常监测范畴。

      张晓健表示,国家应该建立相应的强制性细则,使地方政府有法可依地建立适应当地的水质监测标准,“而不是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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