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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立法规范城管执法行为 明确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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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7: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时不时曝出的城管与摊贩冲突,让城管的执法行为备受争议。究竟该如何执法?昨天,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范了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同时透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今后有望集中行使8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有望行使8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省政府可以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

(四)市政管理方面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公共场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城市管理领域其他类别的行政处罚权。

解读

有利于推动“大城管”体制改革

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相关人士介绍说,从一个市的角度看,将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有利于推动“大城管”体制的改革发展。

其他规定

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不重复设执法队伍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重复设立行政执法队伍。具体如何设立,以人口数作参考。

规划停车场,先听城管部门意见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在对停车场或者其他停车设施以及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旧货交易等居民日常生活用品经营场所进行规划布点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

城管执法人员不得暴力取证

对于城管的执法行为,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明确规范。比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中强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摊贩弃留财物,城管部门应登记保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城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协管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协管员可以承担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日常巡查、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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