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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新城房地产公司被泰州市场监管局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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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3 21: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2020年度泰州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泰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案上榜!!!2020年7月,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泰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欺诈、广告用语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明:
1、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传“东侧5分钟步行路程5万方商业综合体”、第4点标注“集泰兴最优质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新建成并已于去年开始招生的泰兴第四所公立香榭湖幼儿园距离项目只有两分钟车程”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某花园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某花园项目左上角“济川南路西侧、文昌路南侧、某路北侧”显示有“实验初中”字样的内容,而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实验初级中学香榭湖小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显示的学校位置为“济川南路西侧、某路南侧、仁慧路北侧”位置不符,且相关部门未对区位图所标注“实验初中”位置的地块明确规划建设“实验初中”。
2、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157份合同地址填写为“济川街道某花园”,故意隐瞒某花园项目地块属于姚王镇的事实,销售中存在对业主宣传某花园项目户口属于济川街道的情况。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免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不予处罚。
2.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在微信公共平台和售楼处电子显示屏区位图上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
3.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同违法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总计罚款8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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