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暮色 于 2013-6-20 17:46 编辑
8月22日,我见其自行车在外面,知道罗兵回来了,在邓同学的房间睡觉,我立即到简阳市公安局报案。称罗兵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8000元身价卖掉我们的八个月大儿子罗杨。因罗兵当晚没有回租房,简阳公安局去成都没有找到罗兵后让我自己找到通知他们。
8月23日,我找到罗兵的高中同学苟某,告诉他罗兵卖了儿子,现在不知去向,是否去过找过他?他一开始不承认,在了解事情真相后,承认第一天晚上去过他家,因为白天在上班,不知走了没有。怕打草惊蛇,我找借口拖住苟同学,同时悄悄向营门口派出所求助,估计罗兵在苟同学家,求他们帮我先控制住罗兵。几位警察在送犯人去监狱的返程中接到通知,在苟同学的指引下,找到了罗兵。并被带到了营门口派出所.
8月24日,简阳公安局接回罗兵,我一同跟随到了简阳,后才得知罗兵的二姐罗素珍和母亲张明花已先一步被公安局控制。
官方回复 (人民网) 回复单位:简阳市公安局 | | 2012-6-11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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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您在《人民网》向四川省委书记留言,反映“简阳市公安局因经费紧张而拒绝解救被亲身父亲拐卖的八个月大男婴”问题,市级有关领导及简阳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现就信中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2001年8月22日,您到简阳市公安局报案,称丈夫罗兵将刚满7个月的儿子罗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当日,市公安局立案初查,并于8月25日以涉嫌拐卖儿童罪将罗兵及罗素珍(罗兵的二姐)刑事拘留,二人供述将罗杨送给江苏省泰兴市南沙镇南沙村的孙思和何爱梅夫妇收养,(谎言!罗兵根本不知对方的名字和地址,当年的口供我看过,这个信息是泰兴公安局协查时回复的,我亲眼看到并抄下来的)对方考虑罗杨生父家庭困难,主动给了8000元补偿费。
随后,简阳市公安局询问了罗兵的母亲张明花并请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查,及时对当事人丁如桂(收养人孙思的母亲)、王昌建(罗兵的三姐夫)、王少奇(王昌建邻居)、何永国(王少奇姨夫)及何伯喜(村主任)进行询问,证实:
2001年5月,罗兵与您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您以儿子罗杨(当时7个半月)要断奶为由离家出走,将罗杨交由罗兵抚养。5月27日,罗兵二姐罗素珍、三姐罗晓清考虑父亲刚去世,家里穷,便将母亲张明花、兄弟罗兵及侄儿罗杨接到江苏生活。后因罗杨水土不服生病,加上抚养困难,便萌生将罗杨送与他人抚养的念头。(我一直在与罗兵联系,没有任何一个人说儿子因水土不服生病,当年三个人的口供都说的带上儿子是个累赘,不好再婚)
2001年7月,张明花带着孙子罗杨到三女罗晓清家玩耍,邻居王少奇得知张明花一家有将罗杨送人的想法,便将该信息透露给姨夫何永国,何永国将此消息告诉本村村主任何伯喜,因其侄女何爱梅结婚十多年尚未生育,有收养小孩的想法。事隔一天,孙思一家人来到罗晓清家将罗杨抱走,考虑到罗兵家庭困难,主动给了8000元补偿费。(注意:养父母的名字和儿子是怎样到的孙家)
2001年9月24日,简阳市公安局与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会商,认为证据不足,遂将罗兵、罗素珍释放。
二、处理情况
简阳市公安局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12年5月18日会同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在市公安局对您反映的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并电话与您进行沟通。(谎言!没任何人联系过,可查通话记录)
2012年5月26日,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二中队办案民警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对您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目前,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民警正会同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共同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方面采集罗杨的血液样本和照片进行甄别,另一方面对孙思、何爱梅夫妇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依法作出结论。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及时解救受害人罗杨。
网友,感谢您反映的情况!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省长信箱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6月8日转送至资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6月11日转送至简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杨婧:您好!您在"省长信箱"的来信已收悉,市级领导和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您信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一、基本情况 2012年5月,我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前往江苏省泰兴市对您、何剑梅(系罗阳的养母)、孙爽(系罗阳的养父)(养父母名字发生了变化)、罗兵、王留庆(系罗素清邻居)、孙乔林(系孙爽老家邻居)、何剑峰(系何剑梅的弟弟)、罗素清(系罗兵的三姐)、何永国、丁如桂(系孙爽的母亲)等人进行走访调查取证,核实情况为: 2000年10月,罗兵与您生育一子取名为罗阳。2001年5月,罗兵与您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您以儿子罗阳要断奶为由离开家到成都打工,将罗阳交由罗兵抚养。(22日经同意断奶一起去开的断奶药,23日晚因为谁带儿子和找工作发生争执而打架,24日早上离开家到成都共同的租房)5月27日,罗兵二姐罗素珍、三姐罗素清考虑父亲刚去世,家里穷,便将母亲张明花、兄弟罗兵及侄儿罗阳接到江苏共同生活,到江苏后罗兵、张明花带着罗阳在罗素珍家生活了半个月。罗阳因水土不服生病,加上罗兵没有工作导致抚养困难,于是萌生将罗阳送与他人抚养的念头。 2001年7月,张明花带着孙子罗阳到三女罗素清家玩耍,邻居王少奇得知张明花一家有将罗阳送人的想法,便将该信息透露给姨父何永国,何永国想起本村村主任何伯喜的侄女婿孙爽与何剑梅夫妇因结婚十多年尚未生育,有收养小孩的想法,于是又将消息告诉何伯喜。双方了解情况后,罗兵的三姐夫便找到孙爽家的住址,事隔一天,罗兵与其三姐夫找来一辆车,将罗阳用一个纸箱装着载到孙爽家外后,由罗兵将罗阳放到了孙爽家门口,(以8000元买的儿子由抱走变成了送到老家门口的弃婴,孙家当年实际在泰兴市生活)之后孙爽的母亲丁如桂便发现了罗阳并叫来孙爽与何剑梅。罗兵放下罗阳后并未走远,孙爽找到罗兵,罗兵告诉孙爽自己抚养不起罗阳,所以想将罗阳送给孙爽抚养,之后罗兵离开孙爽家。第二天下午,孙爽与其舅子何建峰带着罗阳到如皋市找到罗素清家,核实了罗阳确实系罗兵的儿子,于是同意收养罗阳。孙爽与何建峰准备带罗阳离开时,何建峰考虑罗兵抚养了罗阳八个月,同时考虑罗兵家庭困难,何建峰便主动拿出8000元钱给罗兵,但当时罗兵说自己不是卖孩子,所以没有收,后何建峰把8000元钱丢给了罗兵的三姐夫,孙爽与何建峰便带着罗阳离开。第二天,罗兵的三姐夫将8000元钱交给了张明花。孙爽捡到罗阳后,上报到泰兴市民政局,泰兴市民政局在泰兴市日报上发出公告。公告后孙爽、何剑梅于2001年7月19日(8月8日公告7月28日捡到儿子,儿子没捡到,就提交了申请,当年的口供是儿子7月5日被抱走的)向泰兴市民政局提出的收养申请。2001年10月18日(罗兵和罗素珍9月25日被释放,协查期内,公安局出了弃婴报案证明),泰兴市民政局经公告后审查同意孙爽何剑梅夫妇收养罗阳(孙洋)并发收养证。 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已采集了罗兵、您、罗阳(现用名孙洋)的DNA样本,经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孙洋血痕与罗兵和您血痕检出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二、与罗阳养父孙爽见面情况 2012年5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员在泰兴市公安局对您询问过程中,您提出现在要见罗阳及其养父母。后经过与泰兴市刑警大队协商,泰兴市刑警大队与孙爽联系并将您提出的要求告知孙爽,孙爽同意与您见面,但拒绝您与罗阳见面。当日下午16时许,在我局侦查员及泰州市刑警大队民警的陪同下,您同孙爽在泰兴市银光国际酒店见面后,您再次要求见罗阳。经与孙爽协商,为了避免对罗阳的生活、学习造成不良影响,孙爽将罗阳叫到银光国际酒店外让您从远处看,并从家里拿出三张罗阳的照片交给您。同时,孙爽也将自己的电话号码交给您,并表示随时可以相互交流。(电话和相片都是我主动提出要的,有录音为证)对于本次见面,所达到的效果,您当场表示很满意。非常感谢您的来信!简阳市公安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2年6月25日 信访人的评价:不满意
“省委书记信箱”来信办理情况反馈 杨婧:你好!
5月7日,你向“省委书记信箱”写信,反映泰兴市公安局和民政局包庇袒护公务员买卖八个月男婴,请求省领导责成相关部门查找该男婴,并严惩犯罪嫌疑人。根据省委督查室要求,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省委督查室办理通知及你的来信后,我厅领导即责成厅刑警总队指导泰州市公安局核查办理。5月下旬,泰州市公安局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对你来信反映的情况逐一开展调查核实,分别找相关当事人、知情人进行了询问,调取了孩子养父母孙爽、何剑梅的收养卷宗,以及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办理的罗兵涉嫌拐卖儿童案卷宗。同时,泰兴市公安局协助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调查搜集涉嫌拐卖儿童一案的证据,采集了孩子的血样,调查其养父母。经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审核后答复:罗兵将其亲生儿子送他人抱养,按法律规定不能立为拐卖儿童案件(既然不是案件,为什么当年要没收赃款5800元?释放罗兵后不退还赃款?立案12年被投诉才撤案?既然是合法收养,为什么拒绝公开收养档案?)5月29日,泰兴市公安局已将此情况向你作了答复,同时安排你与孩子及孙爽见面,并告知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来解决问题。
此复。
江苏省公安厅指挥中心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省委督查室
四川省公安厅回复 留言主题 跪求解救被亲身父亲拐卖的8个月大儿子
留言人 杨婧 留言时间 2012-09-18 08:38:14
留言内容 2001年8月22日本人向简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解救被亲身父亲以8000元身价拐卖的8个月大儿子,简阳公安局立案刑拘了三个犯罪嫌疑人并没收5800元赃款后因为经费紧张要求我拿4000元钱出来才去解救,最终因我和其生父没有借到钱而拒绝解救,大发慈悲提供了一个买主的假地址和假名字,把“南沙镇陆孙村1组,写成南沙镇南沙村1组”,把养父母的名字“孙爽和何剑梅”写成“孙思和何爱梅”造成儿子十多年都没有找到。今年5月我无意中得知当年公安局提供的地址和名字是假的后,向省委投诉才去江苏调查取证,并讯速撤案,还不给理由。时隔12年,才撤案,且不支持我与儿子相见和相认。请省公安厅领导为我作主,依法及时解救儿子并严惩相关犯罪嫌疑人。跪谢!相关详情已通过邮局寄出,收件人是“吴迪”,邮局快递单号是:EW086010550CS 谢谢!
答复情况
回复部门 刑事侦查局 回信内容 杨女士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已经分别责成资阳市、简阳市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并会商当地检察院进行查证。检察院认定孩子的生父罗兵系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院认为这种说法是省公安厅在转嫁责任,有录音为证)省公安厅已报公安部并协调江苏警方,尽快找到当初抱养孩子的夫妇,让您尽快看到孩子。后续工作我们会及时和您取得联系(至今,相关部门没有任何人联系过我,2013年2月18日,吴迪当着我与自愿者魏继中,寻弟弟的吴利平说他们管不了我儿子的事,让我到北京找陈士渠主任,可我4月份到北京找陈士渠主任时,陈士渠主任说在出差,没有时间见我,我问什么时间有空,我可以等,就没有回应。我在网上向陈士渠主任投诉举报一年,没有任何回应,发私信不回,我公开评论他打拐只打普通老百姓,不打公务员被拉黑)
公安部打拐信箱回复
姓名: 杨婧 登记时间: 2012-05-13 18:22:01
标题: 跪求解救被亲身父亲拐卖的八个月大男婴
内容: 儿子被亲身父亲以八千元身价卖给江苏泰兴一公务员,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因为经费紧张,我们拿不出钱拒绝解救!对方公安机关应当事人要求提供假姓名和假地址,我十年都没有找到儿子的任何信息,现求公安部出面解救,如果还是找不到儿子,我就只有求助媒体去了解真相了!谢谢!详情见附件!
回复:
您的问题正在处理中!(一年时间了,公安部官网至今显示正在处理中)
国家信访局答复意见书 编号:51455071348104418041
杨婧同志: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该案我市高度重视,市分管领导责成简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该情况进行核实、办理。经市公安局调查,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该案。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过程:
序号 日期 办理过程 2012/07/27 14:03:38 您的投诉已经转交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办理。
2 2012/07/30 17:20:46 您的投诉已经转交四川省资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办理。
3 2012/07/31 09:26:52 您的投诉已经转交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办理。
您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
序号 出具单位 出具时间 文件类型 操作
1 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委市政府信访办 2012/09/20 答复意见书 下载
泰兴论坛回复情况: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进行了调查,孩子的养父母有合法的收养证明,如果你对收养证明有异议的话,可以到民政局调取以前的档案资料。(向局长求助找儿子)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5-9 对于楼主反映的情况,我局刑侦大队专门成立工作组调查此事,泰州市局刑警支队也组织精干力量,多次派人来指导工作。5月24日至28日,分别找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到市民政局调取了收养卷宗,并向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调取了案件卷宗。5月28日,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派民警来到我局,调查此案证据材料,要求调查其养父母、并采取小孩血样,我局刑侦大队积极协助。28日下午,经资阳市局刑警支队领导审核后答复:罗某将其亲生子送他人抱养,不是拐卖案件。5月29日,工作组将情况向楼主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告知其简阳市公安局已经明确“罗某将其亲生子送他人抱养,不是拐卖案件”,双方只有通过协商或者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后我们积极联系孩子的养父母,经过反复劝导、协商后,在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安排当事人见了孩子(得知儿子以弃婴方式收养,公安局参与作伪证,提出质疑的回复)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6-6 你好,办理收养证需要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手续,请致电我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详细告之有关情况并咨询。电话87712590,徐科长(向民政局咨询弃婴收养的手续有哪些)
回复者:民政局lzw
回复时间:2012-6-8 你好,目前鉴定结果还没有,待结果出来后,我们会通知你。(亲子鉴定报告出来,打电话要说要向领导请示未果;公开咨询要的回复)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6-8 纪委(监察局)回应:
因出差,迟复为歉!
已转公安局、民政局调查处理。(向纪委投诉公安局和民政局的回复)
回应者:纪委lxh
回应时间:2012-7-4 你好,根据你所反映的问题,经查阅档案,在办理收养时,收养登记申请书、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证明、计生部门证明、弃婴公告等法律规定的手续齐全。民政局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向纪委投诉后民政局的回复)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你好,目前此事还在调查中。(要亲子鉴定报告,要求查看收养档案,要求公布当年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等)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7-6 你好,我们是协助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处理此事,具体进展情况,你可以向他们询问。(追问调查结果的回复)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7-19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进行了答复,此案是由四川简阳市公安局立案处理,我局是配合调查。(提交相关证据,追问调查结果的回复)
回复者:公安局zy
回复时间:2012-7-20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十七条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罗兵当年的口供上说的:担心我离开他们,带上儿子是个累赘,不好再婚,同时所有人都承认收了8000元的事实,公安局也没收了没用完的赃款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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