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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跑中撞到同学伤了脑袋,这责任谁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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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3-2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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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3-31 10: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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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跑中和同学相撞,脑袋受伤;打篮球时争抢激烈,腓骨骨折。今天是第19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主题是“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记者昨从南京秦淮法院了解到两起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人身伤害案件,有的是孩子自己“疯玩”导致的,有的是在体育活动中发生,但都反映出学生安全意识的缺乏。法官提醒,青少年安全意识的培养,家长和学校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在点滴小事中加以培养,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通讯员 勤研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奔跑中撞到同学伤了脑袋

      2011年10月某日中午,某小学午自习下课休息期间,四年级的张朋和五年级的吴宏在三楼楼梯附近相撞,导致张朋摔倒受伤。事发后,张朋被带到医院做头部CT检查,没发现什么问题。之后,双方家长电话协商解决问题,吴宏的母亲刘芳表示了歉意,并表示愿意适当赔点钱给孩子补充营养,如果张朋的母亲不认可,可以去起诉。次年2月,张朋左侧脑部发现一个异常的信号影,医生建议随访复查。张朋家长遂以张朋名义起诉吴宏及其家长,要求吴宏赔偿张朋各项损失合计九千余元,并要求对方做出诚恳的书面道歉。

      法庭上,张朋一方称,张朋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吴宏突然冲过来撞倒的,并出现短暂的昏厥和失去意识。被撞后一段时间内,张朋一直感觉头痛、头昏、恶心,晚上不能入睡,不能正常上课,学习成绩下降。经多家医疗机构诊疗,都无法确认排除脑损伤的后遗症和并发症的可能。吴宏一方则认为,张朋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是在奔跑中相互撞击,张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且张朋没有出现短暂的昏厥和失去意识,他们不愿意作书面道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判决: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朋受伤是奔跑中与吴宏相撞所致,还是被吴宏单方撞击所致。经调查,法院获得了三位目击同学事后写的经过。其中两人称看到吴宏在安慰张朋,另一位同学称看到张朋一路猛跑,与小跑着的吴宏撞在一起,两人都倒在地上。三位证人虽是未成年人,但其所书写的事发经过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应当予以采纳,所以对张朋与被告吴宏奔跑中相撞致张朋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张朋与被告吴宏均存在过错,酌定各负50%的责任。张朋的各项损失合计2173.6元。按照双方过错责任,刘芳应赔偿张朋1086.8元,对于张朋要求吴宏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高三男生打篮球腓骨骨折

      2011年4月某日,南京某中学组织高三部分学生上体育课。课还没开始,一些男生就迫不及待地开始打起篮球。上课铃打响后,体育老师并没有组织学生统一活动,而是任由他们在不同场地中自由进行体育活动。在同场打球过程中,顾伟跳起投篮,宋名起跳阻拦,双方发生身体碰撞,顾伟落地后一声惨叫,捂着右腿站不起来了。经医院诊断,系右腓骨骨折,当天就进行了手术,并于十多天后出院。事后,顾伟将宋名及其父母和学校都告上法院,认为宋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宋强、孙琴为宋名父母,应承担垫付责任,而南京某中学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药费1.8万余元。

      法庭上,顾伟说,自己是被宋名踢中右小腿受伤的,宋名对其受伤负有责任。而宋名一方则辩称,这一脚并不能证明是被宋名踢的。顾伟应该有自我保护能力,学生受伤学校应该有学生意外受伤的保险。如果是同场打球,原被告应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后果。此外,顾伟和宋名都认为,学校课前没有组织热身活动,上体育课时老师不在场,监管不到位,在发生事故后老师才到场,学校也有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南京某中学辩称,顾伟的损害系外伤所致,与校方课前是否进行热身活动不存在关联性。其次,事故发生在篮球活动进行二十分钟后,顾伟二十分钟内一直持续此种对抗性较强的剧烈活动,身体状况已完全达到充分热身的效果,再追究校方课前是否组织热身毫无意义。再次,上课时老师并非不在场,而是在各个场地巡视。顾伟班主任事发后及时用私家车将其送医救治,校方对于顾伟的损害并无过错。顾伟与被告宋名均为已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顾伟腓骨骨折经鉴定已明确系外伤导致,而校方并非侵权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宋名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顾伟受伤属意外事件。南京某中学根据高三学生的学习情况安排体育活动并无不当,对事件的发生亦不存在过错,但在安排体育活动前未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教学组织上存在疏忽。鉴于各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故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南京某中学对事件的发生存在疏忽,应分担顾伟20%的经济损失;顾伟与宋名系该意外事件的直接当事人,双方各应分担40%的经济损失。经计算顾伟实际损失费用共计21220.9元,按各方的责任比例,宋名应支付顾伟8488.36元,该款由其父母代为垫付,南京某中学应给付顾伟各项损失费用4244.18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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