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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男网上写色情小说被判刑 仅3天写1.4万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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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6-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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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4-4-18 17: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色情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小说越来越流行,网络已成为一个文学创作平台,也成为许多网友的精神寄托之地。越是这样,网络越应该带给网友积极向上的东西,而不是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今天,主持人给大家说一件这样的事:“宅男”宅在家中写网络小说,却不知自己已触犯法律。

      禹州市的宋某三十出头,已结婚生子。平常,他并不喜欢出去玩,而是总爱待在家中,玩玩电脑,看看小说,是一个“宅男”。

      有一次,他和朋友相聚,朋友之间有人讲起了“黄段子”,宋某听完之后觉得十分有“内涵”。追问之下,朋友就给他介绍了一个论坛,还说:“保证让你看得血脉偾张。”

      宋某回到家后,打开电脑就进入了朋友说的论坛,里面充斥着色情电影、图片和小说。从此之后,浏览这个论坛就成了宋某的一大爱好,欲罢不能。

      2013年5月,宋某在论坛上注册了一个颇有几分“文艺范儿”的昵称——“醉枕千秋梦”,获取邀请码后激活了账号。看完“新手上路”的提示后,他接连发了三个新手帖子,获取了一些免费积分。他发现,有了积分,就可以浏览更多的内容。

      一周后,经常沉浸在“品味”色情小说之中的宋某,看到论坛上发布的“文心雕龙第六届征文大赛火热进行中”的帖子后,突然萌生了原创一部色情小说的想法。

      2013年5月18日,宋某以网络上流行的仙侠小说为架构,发表了两个章节,共计7300余字,吸引了许多注册会员的浏览和跟帖,宋某则获得相应积分。随后,宋某接连发表了16章,共计7万余字。

      经公安机关鉴定,这部小说每一章节都有长时间描述男女裸体、猥亵、色情和性行为的情节。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宋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案在庭审时,宋某对勘验结果和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对其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

      “纯属无聊。主要是发表帖子越多,积分就越高,等级和权限就会提升,可以浏览更多的板块,于是就有了写一部小说的想法。”庭审中,宋某说出自己撰写色情小说的动机。同时,宋某说自己的写作过程也不是很难:“我平时经常在网上看这样的小说,就模仿着网上的小说,再添加一些内容,就成了自己的作品。”宋某撰写一章内容短则三天,长则一周,平均每章3500字左右。其中一次,宋某在3天内连载3章,字数长达1.4万余字。

      从2013年5月18日至7月13日,近两个月内,这部色情小说宋某共撰写了16章,计7万余字,获取积分106个,金币1902枚,金榜18个,感谢度786,共计有50618人次浏览。

      在法庭上,宋某供述,他写这部小说并没有和论坛的管理员取得联系,只是在有网友跟帖时,他进行回帖。网友的“鼓励”对宋某撰写淫秽小说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证据显示,在宋某发表的每一章小说后,都有许多网友跟帖,还有网友为他提供构思。不过宋某称,他自始至终没有收到任何报酬。

      宋某还表示,他不懂法,也不知道这样写写小说就触犯了法律。他当庭保证不再犯,并请求从轻处罚。

      近日,禹州市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李锐王树茂/供稿)

      嘉宾连线

      主持人:我们看到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宋某的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道德层面上讲,我们当然不认同任何传播色情内容的行为,提倡严厉打击,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是不是只要在网络上发表色情小说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什么情况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邢艺伟: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主要指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行为,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在公众中或者公共场所实施的。传播

      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当然,并不是只要在网络上发表色情小说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些小说达到一定点击量,发表人就构成了犯罪。如果传播的范围较小,观看的人数较少,则不构成犯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构成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而一旦传播者是以牟利为目的,构成的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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