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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嫖客报警救女 法律应该“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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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4-3-22 14:3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5-12 08: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宁波张先生被妖艳女子拉去“服务”,结账时姑娘下跪“大哥救救我”,称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他害怕洗头房老板报复,也怕报警后嫖娼败露,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结果却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天。

      这件事情无疑传递了这么一个信息:在从事违法行为之时,看到他人受害,必须袖手旁观,才能明哲保身。这种执法的荒诞,绝不是一句“法不容情”所能推脱,也不是“机械执法”所能掩饰。

      从现行法律看,嫖娼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予治安处罚。但是,从法治的本意来说,法律就是要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要促进人心向善,惩恶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一个公民虽然嫖娼违反了法律,但当他在内心的良知驱使下,做了一件对他人有利、对社会有益的事情,他就应当得到法律的奖赏,包括对其违法行为处罚上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否则,就会鼓励公民对他人的苦难袖手旁观。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但又不忍心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警后离开。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地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但是,法庭最终在激烈的辩论后做出对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称:“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

      如果说,“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那么,对拯救一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而言,嫖娼不值得一提。嫖娼是一种“无被害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对社会谈不上多大的危害;而解救一个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却涉及一个人的生命、健康与自由权利。前者相对于后者,是多么不值一提!

      其实,《治安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张先生报警之初,虽然隐瞒了嫖娼的事实,但在民警解救出小刘后还是如实承认了,这完全可以认定为自首,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其次,因为他的报警,解救出一位被拐卖和被强迫卖淫的妇女,可谓“重大立功”,又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这双重的情节,双重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警方有什么理由还要对张先生的嫖娼行为给予处罚呢?这跟“法不容情”何干?

      对此案来说,根本不存在“法不容情”的问题,甚至也不是机械执法,而是缺乏对法治精神和对法律条文最基本的理解,说重一点,简直是胡乱执法。我希望上级公安机关能撤销对张先生的处罚,以倡导人心向善;更希望执法者多加学习,领会法治精神以及法条背后的实质,更准确地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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