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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启东一企业法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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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6 15: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为躲避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惜向多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将他们拉下腐败的深渊。12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启东市金阳光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原法定代表人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5年底至2011年初,为了能在技术改造、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得到照顾,徐某代表公司先后向时任启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顾某及南通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严某二人行贿共计人民币238000元。
      2008年9月,该公司将80多吨含氟污泥非法填埋至启东市北新镇某村周边废弃池塘内。接到举报后,启东市环境保护局派人前往调查取证。为减轻处罚并撇清违法行为与该公司的关系,徐某请时任启东市环保局工作人员的黄某、顾某帮忙将含氟污泥数量从80多吨改为30吨,并将违法行为人变更为一翁姓个人。事后,为感谢二人的帮忙,徐某送上人民币30000元。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代表公司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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