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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我市开出泰州首例虚假诉讼“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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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11-19 08: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近日,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发现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试图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遂对被告刘某作出罚款3000元、拘留15天的决定。由于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难度大,这是泰州两级法院系统首次对虚假诉讼者开出“罚单”。11月14日,被告刘某已如数支付了罚款。  今年3月31日,陆某向市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蔡某、刘某夫妇偿还原告8万元借款及利息。陆某在诉状中称,2012年11月30日被告刘某为经营服装生意向其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款系被告刘某与被告蔡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陆某多次向被告夫妇索要未果。原告陆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12.11.30”的被告刘某出具给原告陆某的借条一份。被告刘某当庭对此全部认可。
      被告蔡某辩称,其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处于分居状态,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系姨姐妹关系。该笔债务系被告刘某与原告陆某串通虚构的债务。作为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借条系2013年11月蔡某对陆某提起离婚诉讼前后,刘某伙同陆某伪造的。
      蹊跷的案情没有难倒法官。承办法官对借条上“2012.11.30”笔迹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发现确有“猫腻”。鉴定意见显示,借条的形成时间与2013年11月份蔡某对陆某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为同一时期。面对铁证,陆某作为原告吓得不敢出庭应诉。
      至此,真相大白:刘某编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在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而与陆某恶意串通提起诉讼。刘某伪造借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市人民法院遂对被告刘某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据悉,对原告陆某的处罚决定也在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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