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靖江的杨女士下车时没关车窗,出来时发现自己的背包不见了。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偷包的男子,警方第二天就把他给抓到了,没想到,这个“小偷”竟是杨女士的丈夫徐先生雇来的。原来,杨女士老是丢三落四,却屡教不改,徐先生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妻子长长记性。 背包被偷 第二天“嫌犯”落网 杨女士在桃园路开了一家店,9月5日,她将轿车停放自己店门口,结果副驾位置的一个女士背包被不见了,里面有4000多元现金,还有银行卡、身份证等各类证件。 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杨女士反映,她下车时没关车窗,过了一会儿出来就发现包不见了。民警走访发现,隔壁店铺装有监控探头,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民警看到,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路过时,将副驾驶上的背包拿走了。 监控录像拍下的嫌疑人图像比较清晰,能够清楚地看到男子的长相。城东派出所巡逻警力将这个人作为重点对象,密切关注。第二天,巡逻民警就在东环路附近发现了嫌疑人,并带回派出所审查。 剧情逆转 “小偷”称是受失主丈夫“指使” 到了派出所,嫌疑人赵某坦言的确是他拿了包,却不承认自己是偷的。他透露,自己也认识失主杨女士,并且和杨女士的丈夫徐先生是朋友,包是徐先生让他拿的,拿到之后当即就给了徐先生。 为什么丈夫要请人偷自己妻子的包呢?民警有些疑惑,叫来了徐先生夫妻俩。面对民警的询问,徐先生透露了事情经过,原来杨女士老是丢三落四,车窗不关、车门不锁是常有的事,去年也因为这个坏习惯被偷了一次,为了给妻子“长长记性”,徐先生就请朋友赵先生演了这么一出戏,没想到妻子会报警,朋友也被当成了“小偷”。 民警对徐先生和赵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表示这种方式欠妥,杨女士对丈夫的行为也表示理解,表示下次再也不丢三落四了。 法律解读 赵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然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她解释,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要件有4点,分别是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主客观的统一。”徐律师解释,若要认定盗窃罪,除了赵先生的行为具备客观要件外,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将他人财物非法居为己有为目的,没有这一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统一,则不能构成盗窃罪。 “赵先生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拿到杨女士的包后,当即就给了她的丈夫徐先生,其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徐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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