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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小伙“约炮”后拒打款 遭拘禁并写下7万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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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2-26 0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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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伟今年31岁,平时喜欢用手机上上网。今年10月份,小伟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女网友“陈爽”。通过聊天,小伟得知“陈爽”欠了朋友十万元,还有六万元没能还上,小伟便在聊天中称自己有钱,约“陈爽”见面。

    认识第二天,两人又在常州市武进区的湖塘见了面,并发生了关系,分开后,“陈爽”便发了一个银行卡号给小伟,认为小伟“懂的”。小伟却没有再回复“陈爽”。

    三天后,小伟通过同一个交友软件又和一位女网友约好见面。到了见面地点后,一位戴着帽子和口罩的女子上车就打了小伟好几个耳光,原来是“陈爽”换了个账号把小伟约了出来。

    认定了小伟应该给自己六万元的“陈爽”,看到小伟一直不答应,将事先买好的水果刀往小伟身上扎去,小伟用手遮挡了一下,手部被划伤。随后,“陈爽”和她的朋友又要小伟写下欠款七万元的欠条,小伟不肯,一直僵持了四个多小时时间也没能离开。最后,无奈之下,小伟按照他们的要求写下了欠条,身份证、驾驶证也被拿走。

    日前,因涉嫌非法拘禁,女子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在别人威逼下写的欠条在法律上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8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承认之危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为的。

    所谓“胁迫”相关的定义,在相关的民法书籍里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求,迫使受害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因此,如问题描述符合这种情形,受损害一方可以搜集自己当初是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写欠条的证据,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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