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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考生状告教育厅“为何不能看自己的高考卷”昨天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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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8 08: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苏泰州
    360截图20160408082536050.jpg




    核心提示:总分361,历史C等,泰州考生小闻因此被几乎所有一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拒之门外。小闻认为,这个成绩和自己平时的成绩严重不符,向省教育厅申请公开自己的历史考试试卷,省教育厅先以此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小闻向国家教育部提起复议,教育厅又称他们没有公开试卷的职责,小闻为此将教育厅告到南京中院,要求教育厅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近日,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判决。



    优等生高考历史居然考砸了


    小闻在我省泰兴中学就读,成绩一直在班级前列。去年,小闻参加了高考,考完后总体感觉不错。但6月下旬高考成绩发榜后,小闻和父母都惊呆了,她的总成绩为361分,历史成绩只考了C等,这与平时自己的真实水平差距较大。在以前的模拟考试中,小闻的历史成绩基本都是A 或A+。按照江苏省选修科目的等级划分办法,C等即表示成绩在全省考生中排名50%-90%。而在泰中,每个班只有极少数学生才会考到B等以下。  

    记者获悉,我省高考总分仅包含语、数、外三科的成绩,但各大高校在录取时也会对另两门选修课程提出等级要求,特别是重点高校一般要求不得低于B等级,甚至是要达到A等级。


    小闻的语、数、外总分成绩虽然达到了不少重点大学的录取线,但却因为历史成绩太差,被几乎所有的一本院校和大部分二本院校拒之门外。这一结果对小闻造成很大打击,小闻的父母和老师也不敢相信一向优秀的小闻居然考出这个成绩。




    申请查卷遭拒后状告省教育厅


    去年6月底,小闻的母亲陈女士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查分申请,省教育考试院查询后答复称历史成绩无误。陈女士得到答复后,心里总是抹不直,因为自己并没有亲眼看到女儿的试卷,查来查去都是教育考试院“闷着葫芦摇”,怎么地都没法说服自己相信。之后,陈女士向教育考试院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查卷,想看到女儿历史试卷的详情,但被对方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陈女士又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又遭拒绝,理由仍是属于国家秘密。   


    陈女士不死心,又向国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于去年11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卷”的行政回复,并要求其于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回复。


    江苏省教育厅又重新作出了回复,这次的理由不是国家秘密,而是称相关的信息公开事项不是省教育厅的职责范围,因为相关的信息既非教育厅制作,也非教育厅保管,建议陈女士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陈女士向教育考试院申请,结果又被拒绝。陈女士遂以女儿小闻的名义将省教育厅告到南京中院,要求公开其历史答卷、原始分数以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原告律师认为考卷并非国家秘密


    昨天,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高考试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开的信息范围应该有多大,以及谁有权公开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小闻的代理律师称,被告在今年1月8日作出的回复中称,“公开高考历史等级分数线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让当事人觉得实在无法理解,只对考生自己公开其考试信息,怎么就会造成这么巨大的影响呢?


    此外,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2号”文件,即《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五条第5点,“考试后的考生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小闻的代理律师认为,该文件已经明确答卷不属于国家秘密,教育部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回复中也明确称,高考答卷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这是对考试信息的管理需要,并不是定密级。所以,教育厅的以国家秘密作为理由拒绝公开,是站不住脚的。


    此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所谓“一定范围”是多大,也没有任何规范文件加以界定。此前河南已经有判例支持了考生查卷的诉请。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并不能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但以此判例可以推定,考生本人必然在“一定范围之内”,否则河南法院要求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开考卷就无异于泄密了。




    被告律师认为试卷公开会影响考试公正


    那么,如果考生的考卷应当向考生本人公布,应由谁来公布?


    是省教育厅,还是教育考试院?


    对此,小闻的律师认为,根据《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或升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据此,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保存考生的试卷信息,但没有公布权,而教育厅虽然不保存考生的试卷,但却有权公布。


    “当事人向作为有权机关的教育厅申请信息公开,省教育厅应该直接回答,而不应该在自己和下属单位之间互相推诿,来回踢皮球。”小闻的律师认为,省教育考试院此前的拒绝也是越权的,因为他们根本不是有权机关,无权作出拒绝还是允许的答复,其应该回复考生向有权决定的单位也就是省教育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对此,省教育厅的代理人仍坚持认为考卷属于国家秘密,因为原告律师引用的“教密【2001】2号”文件是2001年出台的,2013年教育部的新文件中已经将考卷定义为国家秘密了。


    省教育厅的代理人还认为,如果允许考生查卷,必然会造成大量考生频繁查分,造成教育部门工作堆积,影响社会稳定,还会影响命题的公正性。对此,小闻的律师认为,这是教育厅为自己的懒政惰政找借口。阅卷既然存在误判的可能性,就应当建立相应的纠错机制。


    高考影响人的一生,不能怕麻烦,不能漠视考生应有的权利,认知到这一点,才能在技术上考虑如何设置制度性的权利通道,让所有考生都能不留疑惑地接受自己的高考成绩。


    法庭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



    高考考生查卷为何如此之难?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理论上讲,考生应该拥有考后查卷的权利,但从操作上考虑,会非常复杂。你说你要复查你的作文,你要复查你的简答题,你要复查的人给你改分,你想想如果是有权有势的人要复查,分数要改高了, 这个问题是更加严重还是不严重。


    评论员、教育专家戚若予说,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本身是一种进步,但按照教育部颁发的2015年高考考务管理规定,第六章中,有解释了包括考生信息和考分在内都叫考试信息,这个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开放,省教育厅依据这个规定驳回了泰州考生的查卷要求也是有规可依的。不过,戚若予认为,信息的公开是循序渐进的。


    比如在85、86年的时候,当时现场的分数线也好,招生计划也好,招生人员也好,调档比例也好,全部是机密,没有一个对外公开,现在这些信息已经很开放了,这个趋势就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趋势,不是越收越紧,而是越放越开,越来越能共享。

    相信很多经历过高考的人都有想要查分甚至查卷的冲动吧!试卷到底能不能公开呢?对于这件事怎么看呢? 期待法院给出公允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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